從野生動物保護法來看,我們得出以下結(jié)論:
(一)退出《三有》名錄的野豬不屬于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保護管理對象;
(二)獵捕野豬也不需要辦理狩獵證。
(三)野豬盡管退出《名錄》,但是禁止食用野豬和野豬肉制作的食品。
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豬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野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豬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0條第3款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野豬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食用、為食用而購買野豬及其制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食用、為食用而購買野豬及其制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3條第1款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豬及其制品,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野豬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野豬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野豬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3條第2款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豬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涉野豬非法狩獵案的影響
來源丨環(huán)偵大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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